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_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今日政策法规资质更新-寅森企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5-04-28 10:02
发布:2023-02-17 编辑:吴铭 浏览:10818
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寅森企服网小编吴铭通过网络整理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的法律法规细则,欢迎您收藏本站以便日后快速找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的法律法规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特别声明: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邮箱:1091218940@qq.com


Tag:

本页标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本页链接:http://cn.dfyuhang.com/zcfg/4460.html

相关推荐

寅森508网
QQ在线咨询
客服咨询
微信号
1091218940
请您留言

留言通道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