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 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 4 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 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 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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