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 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其中 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 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2.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加 计抵减政策。 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 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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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递减政策的声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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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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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电子税务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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