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 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本业务也适用于上述备案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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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新增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填写信息
附送必报资料
保存→下一步→申请→生成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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