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证明单》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报税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核对后开具。
注意:本功能无需税务机关审核,请谨慎操作。
办理须知:曾经领购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步:填写申请表
请按实际情况录入申请表信息。
注意:当您录入“纳税申报日期”后,系统将自动填充“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
第二步:上传附报资料
请按要求上传附报资料,上传成功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第三步:预览提交
请再次确认申请表和附报资料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
第四步:完成
业务办理成功后,系统将显示如下提示信息。
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按钮可以查看本次申请的详细情况。
点击【撤销申请】按钮可以在税务机关审核前,撤销本次申请。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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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新疆税务局,新疆电子税务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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