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登录成功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图标进入界面,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块中点击【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进入申报界面。
二、进入申报界面后,点击纳税人识别号选择被投资单位,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三、点击申报,申报成功,提示是否缴纳税款,点是自动跳转到“网上纳税”页面,点否则关闭。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报之前需先将自然人信息与被投资单位信息绑定并完成自然人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注册。
3.自然人需在金三核心系统内进行完整的自然人登记,维护好投资者信息,并关联被投资单位;
3.核定征收方式需在金三系统中对被投资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定率核定”。
4.(1)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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