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路径进入。
二、点击【新增信息】按钮,进入“新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页面,填写相关信息。
带*号的栏次为必录项,请纳税人据实填写。
“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系统默为
“否”,如果纳税人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可选择“是”,并在“附件资料”中上传“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图片。
(三)“申请年度”、“纳税年度”请选择本年度或以前年
度。
(四)“缔约对方国家(地区)”、“拟享受协定名称”可通
过汉字输入查找。
(五)“缔约对方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缔约对方在当地的实
际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六)“拟享受协定条款” 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
受协定的条款。“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 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七)纳税人享受多项税收协定优惠的,可通过点击【+】或者【-】 按钮,新增或删减变更拟享受协定信息。
(八)上传需要的附列资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三、选择[上一步],回到“新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界面,可以修改信息;选择[保存],在“新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界面形成草稿,草稿可以进行修改、删除;选择[提交],申请事项将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并生成以下提示信息:
四、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可通过【我的信息】-【文书接受】模块接受文书审核结果,进入“文书发放”界面,选择未接受的申请事项,点击【接收】按钮,进入“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可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等。
五、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如果审核被退回,可在“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查找“需补正内容”。然后在【我的待办】中找到被退回的申请事项,点击【立即处理】按钮,进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界面,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界面,根据“需补正内容”修改相关信息。修改完毕以后,点击[下一步]再提交。
六、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如果审核通过,在“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凭领取通知单以及加盖公章的附列资料在审核通过10个工作日之后到当地区局所在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税务所以及税务分局所在办税服务厅无法领取结果)。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打印领取通知单后,应在审核通过10个工作日之后携带完整的、加盖公章的附列资料到当地区局所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出件窗口领取结果(税务所以及税务分局所在办税服务厅无法领取结果)。该申请事项为审批事项,具体审核结果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结果为准,电子税务局只提供受理结果。
3.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期间的任意一个公历年度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可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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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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