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说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进入路径】
首页→〖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证件增补发〗→填写
【操作步骤】
1.登录成功之后,首页点击【综合信息报告】业务按钮。
2.填写申请,并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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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证件增补发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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