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说明】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代开发票信息采集〗
【操作步骤】
1.登录成功之后,首页点击【发票使用】业务按钮。
2.进入页面后,可选择开票月份进行查询和导出。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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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信息采集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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