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功能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 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申报或自行申报。
经税务机关确定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期缴清应纳税款后,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失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达到起征点、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2 操作步骤
1、 进入方式: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 若纳税人核定的定额信息未达起征点,系统会自动带出对应的减免性质与减免税额,可修改;若纳税人核定的定额信息已达起征点,且纳税人存在减免资格,则操作人员手动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与减免税额。点击“申报”按钮,选择是否申报。
3、 点击“是”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联合缴款】页面进行缴税。
3 注意事项
1、 前置条件纳税人需进行过税(费)种认定、且存在定期定额核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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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定期定额申报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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