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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征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本功能由纳税人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发起,为纳税人提供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的网上申报的功能。操作说明。
若纳税人近期有税费种认定、纳税人资格、备案等发生变动,页面展现清册与实际所需不符的,需要点击页面的蓝色字体“重置申报清册”,重新生成应申报清册。
点击“下载PDF”,可“打开”或“保存”报表。
输入“申报日期起止”“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
查询出申报的报表,点击“申报作废”。
填写作废原因,点击“作废提交”进行作废。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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