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核定征收)申报
【业务概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操作流程】
【纳税人端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 【办税中心】 - 【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核定征收)申报】,点击进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核定征收)申报填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快速查找,进入扣缴企业所得税核定界面。
2、具体操作
(1)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核定征收)申报》表中的企业相关信息。
(2)填写完毕后点击右上角【申报】,需要退出后再进入继续填写请点击右上角【暂存】后再退出。如有错误需要重新填报请点击有右上角的【重置】,进行重新填写并申报。
(3)点击申报后根据弹出提示界面,进行下一步操作。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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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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