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1、进入方式:
1) 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核定管理】-【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点击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基本信息”栏中,选择“申请事项”、“核定方式”和“纳税人类型”,在“经营情况”栏中,点击增加,选择“经营项目”,填写“应纳税经营额”,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
3、点击【下一步】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本功能无需提交附列资料,点击【提交】,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系统中,申请操作全部完成。
1、 计算机核定环节,如果根据采集表计算的月经营额小于纳税人申请时填写的月经营额时,以纳税人填写为准。
2、 人工调整环节,只能调整月经营额,不能修改税额。
3、 默认的核定日期起止为当前月月初,到当前月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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