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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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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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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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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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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函〔2008〕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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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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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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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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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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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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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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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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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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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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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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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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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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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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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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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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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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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续3个月不申报不缴费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应下户实地调查,填写《下户调查情况表》(附件8)。对经过实地核查,用人单位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由管理人员作社保非正常户认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在大集中征管系统作记录,纸质资料存档处理。 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有能力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时,税务机关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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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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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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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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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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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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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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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FJ008《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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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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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1.GDFJ008《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doc
2.GDFJ008《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填写样例).doc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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