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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0225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土地增值税)
【申请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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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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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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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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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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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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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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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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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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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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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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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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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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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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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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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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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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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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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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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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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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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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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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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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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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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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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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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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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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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10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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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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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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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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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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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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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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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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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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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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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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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1.A0610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docx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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