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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0248 社保用人单位缴费登记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单位缴费人或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纯社保户发生社保费缴费义务的。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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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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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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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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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函〔2008〕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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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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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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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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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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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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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有关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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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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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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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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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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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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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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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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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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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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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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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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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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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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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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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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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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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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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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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单位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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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社保户应提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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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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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纯社保户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单位证照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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