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或电子计划数据 |
2份 |
无 |
2.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银行柜面、批量扣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费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
6.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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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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