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 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 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2.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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