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 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 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 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2.对符合即办条件但有未结事项的,纳税人可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将纳税人状态设置为“清算”;纳税人不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税 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结事项告知书)》。若纳税人符合即办条件且无未结事项的, 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将纳税人状态设置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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