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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蒙阴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南


更新时间:2025-04-28 08:28
发布:2023-02-20 编辑:戴思兴 浏览: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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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事项名称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办事程序 受理-现场勘验-核准
申请条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4)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5)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6)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7)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8)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9)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10)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11)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12)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13)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1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15)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16)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17)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18)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2、种畜禽场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4)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5)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6)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7)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8)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9)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10)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11)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1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1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1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15)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申请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场所地理位置、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纸质);
3.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纸质);
4.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纸质);
5.人员情况。(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复印件,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法律依据 1.《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下放第19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原实施机关为省畜牧兽医局,下放县级主管部门。”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临政发[2013]37号)第64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实施机关为市畜牧局,下放县级畜牧管理部门。”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地点电话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涉农事务科 电话:0539-4803195 监督电话:0539-480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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