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聊天的时候,会听到“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是工伤”。这句话真的对吗?其实在你仔细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候就会发现,不是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所有交通事故都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也在不断完善修改。那么首先我们来看一下。
在2004年一月起开始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六项)说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算是工伤
而在2010年12月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觉得》就将上诉情况改为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1)根据事故伤害的范围上,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基本是在强调受到机动车事故时候的伤害,而对于地铁或其他事故伤害没有做出认定,也就意味着,除了是机动车事故交通的,其他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在2010年做出了修改补充,包括了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给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工伤情况做出来,比较全面的认定。
(2)根据责任认定看,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受伤者的责任做出认定,而在2010年修改补充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则特别的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责,无责。而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主要责任、全责的,那么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了,即使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所以,对职工来说,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对责任的认定是不能马虎大意的。
需要提供相应的事故认定证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在申请材料中应该附有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对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解析,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哪些能认定为工伤?基本上是有答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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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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