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今日财税知识资质更新-寅森企服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


更新时间:2025-04-28 08:09
发布:2023-11-19 编辑:舒钰 浏览:3883
摘要: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设立准则和公众查询公司登记权利的规定。
第1款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法定的准则主义,只要符合设立条件就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不再需要行政审批。第2款是公司设立的例外情形,主要适用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的行业公司的设立。[其他部门法、特别法]
第3款是公众查询公司主要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构成等)的权利。


〖评析〗
公司设立先后经历了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等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事先规定设立要件,符合条件的即可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并不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目前已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这里存在着一些与原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称开业登记)不同的是:
1、无需行政审批,但要与其他部门法相适应,如证券法,今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以及登记也需要作相应的修改。
2、注册资本的门槛高低与验资,实际上工商部门已对工商个体户不作验资要求。
3、对公司章程不需要统一格式文本,也没有备案要求,但仍要提交作为登记文件。

特别声明: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邮箱:1091218940@qq.com


Tag:

本页标题: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


本页链接:http://cn.dfyuhang.com/cszhishi/141739.html

寅森508网
QQ在线咨询
客服咨询
微信号
1091218940
请您留言

留言通道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