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财金〔202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 生 健 康 委
人 民 银 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民 航 局
2022年2月18日
附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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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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