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审批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的申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内以下专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
(1)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排气污染物检测);
(2)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建工建材、交通、市政等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
(3)各市、县(区)农业、卫生(不包括临床医学)、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事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
(4)县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加挂省级质检中心的机构除外)
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范围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受理、审批工作。
办理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办理时间:冬令时(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8:30—12:00,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至8月31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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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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