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_河南省电子税务局个人利息所得税申报操作流程说明:今日行政审批资质更新-寅森企服

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个人利息所得税申报操作流程说明


更新时间:2025-04-27 21:55
发布:2023-02-21 编辑:成煜 浏览: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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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息所得税

一、业务描述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所称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是指向个人储户支付利息、结息日和办理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息。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库。

二、操作流程

(一)业务办理流程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个人利息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打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表单:

2.填写表单,点击【保存】按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3.保存后如果发现数据有问题,可点击【删除】按钮进行删除保存数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确定删除此报表?”,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删除

4.点击【打印预览】,跳转到打印预览页面进行打印或导出

(二)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

申报后,可在【申报信息查询】,查看申报结果: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前必须先进行税费种认定,

2.同一纳税人,同一所属期,同一征收品目,不允许重复申报;

3.已保存,未申报时,重新进入页面,自动带出已保存的数据(允许修改);

4.已保存,已申报时,重新进入页面,自动带出已申报的数据(禁止修改);

5.针对已申报已开票的数据,不允许作废申报;

6.征收项目、征收品目、税(费)款所属日期起、税(费)款所属日期止、税率自动带出;

7.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自动算出;

8.《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填报,即按法定税率(20%)和不同的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本表;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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