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二、 业务前提
纳税人户管状态正常。
三、 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四、 操作步骤
纳税人选择“我要办税” -“证明开具” ,点击左侧功能“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如下图所示:
操作说明:
1. :纳税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成申请表,点击按钮,保存表单。
说明:表单保存之后,按照要求上传附送资料,点击必报附件的“未上传”按钮,进入附件上传页面:
点击按钮,选中需要上传的本地图片,点击按钮,上传附件(最多一次性可上传5个文件)。
2. :数据暂存、附件上传之后,点击“”按钮,系统弹出提示信息:
纳税人选择“我要办税” -“证明开具” ,点击左侧功能“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查询,如下图所示:
操作说明:
1)系统默认显示当月的申报信息。
2):纳税人选择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申请状态,点击按钮,系统根据条件查询并显示符合条件的数据,点击一条申请信息,可查看该条信息详情。
3)状态为审核完成的,可点击后面的“评价”按钮对本次业务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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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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