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操作流程】
功能描述:办税中心-核定管理-增值税进行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点击后自动显示。如【图1】
【图1】
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页面如【图2】
【图2】
填写好信息后继续下一步向导式操作,直到进入提交提示页面,确认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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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增值税进行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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