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模块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通过此模块提交的停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置为停业状态。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4.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办理停业。
一、纳税人登录成功后,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综合业务版块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停业登记】模块,进入停业登记功能页面。
二、点击[停业登记]按钮,打开新增停业登记信息页面。
(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二)报告日期:系统自动带出为当前日期,不可修改。
(三)停业期限起、停业期限止、停业事由:手工录入,必录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缴存发票信息、缴存税务证件: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五)缴存其他税务资料:选填项,可点击“”或者“”按钮增、减填列行次。
三、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信息确认界面,确认完以后,可点击[上一步]、[保存]或[提交]按钮,实现返回修改、形成草稿、提交税务机关的功能。
(一)点击[上一步]按钮,再次回到停业登记申请界面,可以修改相应信息。
(二)点击[保存]按钮,在停业登记界面形成草稿,草稿可以进行修改、删除。
(三)点击[提交]按钮,停业登记申请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请按界面提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四、查看、打印停业登记事项。纳税人可以在停业和复业登记界面通过“申请日期”、“状态”查询停业登记申请事项。
(一)通过“处理结果”查看申请事项的办理情况:未提交的申请表状态为草稿;已提交到税务机关的申请表状态为已接收;业务办理完结的申请表状态为已批准、未批准。
(二)点击需要查看的申请表后面的[查看]按钮,弹出查看详情页面。
(三)点击“查看申请表详情”标签,可查看申请表单信息,点击[打印]按钮,打印表单。
(四)点击“查看办理进度”标签,可查看业务办理流程信息。如果是已退回的申请,可以在此页面查看退回的原因。
1.办理停业前需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无未申报记录和未完结的违法违章事项。
2.停业期限不得少于10天且不得超过一年,并且停业的起止期必须在定期定额的起止期内。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将进行系统自动复业,实施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需及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回封存的相关资料。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5.纳税人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的,提交停业申请后需打印《停业复业报告书》并携带相关资料,在停业期起之前(含停业期起当天)且三个工作日内前往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和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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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停业申请操作手册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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