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增值税发票需作废的,在代开当月,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作废已代开的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作废时应将发票全部联次交回。
纳税人登录成功后,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作废】的路径,进入代开发票作废功能页面。
一、点击[新增信息]按钮,进入“新增发票代开作废”页面。
(一)选择开具日期起止,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该时间段内的代开发票信息,进行操作选择,删除不需作废的发票。
(二)据实填写作废原因。
二、填写完成的申请表单,暂不提交至税务机关的可点击[保存]按钮,将申请表单保存为草稿;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事项提交至税务机关。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请于三个工作日内携带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后续业务,逾期未办理系统将自动退回申请事项。
3.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符合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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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作废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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