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模块适用于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纳税人登录成功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图标进入界面,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中点击【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图标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页面。
二、点击[新增信息]按钮,打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确认信息界面:
四、点击[提交]按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请将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系统提示提交成功。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必须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信息。
3.纳税人必须在税务登记信息中存在总分机构信息。
4.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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