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功能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本表适合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附加税费及个税)申报。
2 操作步骤
1、 进入方式: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附加税费及个税)】,点击“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附加税费及个税)”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 若纳税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则系统会给予提示。
3、 系统自动带出信息,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4、 填写申报数据,确认数据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系统弹出确认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5、 点击“确定”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联合缴款】页面进行缴税。
3 注意事项
1、 前置条件: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且已经申报了附加税。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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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附加税费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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