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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操作说明


更新时间:2025-04-28 06:52
发布:2023-02-21 编辑:任睿 浏览: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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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1 功能概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 5 31 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 操作步骤

2 进入方式:1)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点击进入界面。2)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模块功能关键字,搜索该功能。系统支持模糊查询。

3 录入申报年度,带出被汇总纳税人清单,并填写申请人姓名,选择证明获取信息,编辑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4 点击“下一步”按钮,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

5 附列资料逐个上传完毕,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系统中,申请操作全部完成。

3 注意事项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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