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
【业务概述】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操作流程】
【纳税人端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 [办税中心] – [发票使用] – [发票验旧缴销]- [发票缴销(方欣)],点击进入发票缴销管理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快速查找,进入发票缴销管理界面。
2、具体操作
(1)录入必录项(黄色底为必录项)。
(2)点击【附送资料】按钮,选择需上传的文件。
(3)选择申请明细之后,依次点击【保存】、【下一步】按钮。
(4)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税务端进行审核。
(5)查看涉税事项受理进度
通过[查询中心] – [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 [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方欣)],可查看办理状态。若税务人员同意受理,则显示到“资料预审通过,待前往大厅提交纸质资料”,需纳税人携带纸质资料到大厅进行办理;若未通过税务人员审核,需补齐补正,则显示“受理不通过,待补齐补正”,修改后重新申请;若经税务人员审核后,不予受理,则显示“不予受理”流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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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入口及发票缴销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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