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功能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适用《生产经营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A表》。
1.2 操作步骤
1、 进入方式:
1)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菜单【税费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生产经营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A表】;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快速查找。系统支持模糊查询。
2、 填写申报信息,点击【申报】。
3、 确认信息无误后,完成后点击【确定】,结束本次操作。
1.3 注意事项
无
2.1 功能概述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以及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适用《生产经营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B表》。
2.2 操作步骤
1、 进入方式:1)依次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B表】;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快速查找。系统支持模糊查询。
2、 填写数据后确认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
3、 点击【是】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联合缴款】页面进行缴税。
2.3 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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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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