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东省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流程说明,广东省税务局,寅森企服网为您介绍广东省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流程说明,广东省税务局的相关内容介绍,欢迎您收藏本站以便日后快速找广东省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流程说明的精华内容。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设立依据】
1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四条
|
条款内容
|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
|
2
|
文件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文件字号
|
2018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三十二条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
|
3
|
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文件字号
|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务院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
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
|
【表证单书】
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6.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特别声明: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邮箱:1091218940@qq.com
本页标题: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流程说明
本页链接:http://cn.dfyuhang.com/xzsp/32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