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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0159 增量房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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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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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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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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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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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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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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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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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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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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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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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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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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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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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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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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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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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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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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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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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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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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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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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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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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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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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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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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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房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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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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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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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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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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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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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单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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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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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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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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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申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无法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的,提供《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已实现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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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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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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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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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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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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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已实现户口本登记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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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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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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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商品房网签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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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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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面积差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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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预售房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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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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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婚姻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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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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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4.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 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9.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10.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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