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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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A1300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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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2 |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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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3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需报送,原件查验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取消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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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4 | 代理委托书 |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需报送,原件查验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取消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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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5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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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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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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