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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契税不征税事项确认操作指南


更新时间:2025-04-27 13:31
发布:2023-02-21 编辑:毛熙宇 浏览: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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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0238 契税不征税事项确认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件字号 国税函〔1999〕39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制定机关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SJBD032 《不征契税事项界定申请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3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4 离婚证明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5 离婚证明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6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其他法院生效文书)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7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其他法院生效文书)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8 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9 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10 公证认证文件 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含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情况证明等)须经过公证认证等相关程序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明在税务部门使用。
原件
复印件
1份
11 公证认证文件 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含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情况证明等)须经过公证认证等相关程序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明在税务部门使用。
原件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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