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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操作说明


更新时间:2025-04-28 19:35
发布:2023-02-21 编辑:任睿 浏览: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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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份

2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3. 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9.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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