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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说明


更新时间:2025-04-28 04:52
发布:2023-02-21 编辑:罗欣雨 浏览: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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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

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2.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

3.此事项可省内通办、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工作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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