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_黑龙江省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操作说明:今日行政审批资质更新-寅森企服

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操作说明


更新时间:2025-04-27 13:22
发布:2023-02-21 编辑:余凝 浏览: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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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份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

股东信息备案表》

2份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税务局(哈尔滨市东大直街190号)

【办理机构】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5:30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特别说明:以上行政审批,政府办公地点及电话均由网络收集,为了便于网民快速查看,不能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及准确性,请参考当地政府官网门户网的准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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