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方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015年12月24日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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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优惠享受条件及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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