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_南宁市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办理指南:今日行政审批资质更新-寅森企服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5-04-27 21:52
发布:2023-06-21 编辑:韦菲晓 浏览: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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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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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C4B433号窗口


咨询电话:0771-5518702


二、提交材料须知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和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按列入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完成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完成年度报告补报及公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补报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已年报的网页截图等。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办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提供原件核对)。


(二)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在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通知书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办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提供原件核对)。


2.通过原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


2)已重新取得联系的相关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无偿使用证明、物业或社区等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等(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办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提供原件核对)。


(三)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在履行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完成公示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改正后信息的网页截图、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等。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办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提供原件核对)。


(四)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在如实更正其所隐瞒或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公示信息更正情况表》,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更正被隐瞒或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改正后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章程等。如有实缴出资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银行进账单等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办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提供原件核对)。


敬告:申请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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