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及办理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寅森企服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范围对象和待遇标准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不含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人员)以及养老金列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职、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发给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从2012年3月1日起,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16000元(其中死亡退养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8000元),两项合计22000元(退养人员14000元)。
2.离休费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人员和退休费列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费标准统一为6000元(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离休人员、执行机关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退休(职)人员,按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退休(职)人员,以其本人生前基本退休费加上1000元为计发基数,再乘以20个月计算。
二、办理流程
1.亡故人员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持亡故人员死亡医学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及社会保障市民卡,亡故人员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还须填写《苏州市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亡故待遇申领表,于其死亡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及亡故待遇申领手续,并清算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丧葬抚恤费等亡故待遇标准,发放金额于次月25日前拨付至单位或社区,由单位或社区发放给亡故人员家属。
3.亡故人员生前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的,单位或社区在办理其亡故待遇申领手续时,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并准确填报申领人(亡故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工商银行卡账号。申领金额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至该账户。
三、有关规定
1.办妥丧葬抚恤待遇申领手续后,亡故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2.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无符合领取救济费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全部依法继承,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待遇,按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6.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7.对亡故离退休人员,因家属或单位滞后申报死亡信息造成多领养老金的,应在亡故待遇中扣回;不足扣划的,由其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负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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