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对于到达法定年龄退休的工作人员和群众是有养老金补贴政策的,使老年生活得到了很大的经济保障,但是在公民因病去世或者意外逝世的人员将不再享受这一优惠待遇,那么,在河池地区,群众们对于办理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社保依据还是不太了解,存在着疑问。下面寅森企服网小编带大家了解。
一、河池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社保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全文。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全文。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全文。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二、河池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人社局申报受理窗口33、34、35号
凡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居民,都依法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在去世后、或者失踪、被判刑的人员就要到当地县社保机构办理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资格的应该追回,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寅森企服网。
特别声明: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邮箱:1091218940@qq.com
本页标题:河池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留言通道
发送成功之后,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Online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