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受伤害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7、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8、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9、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物价中心查询、打印);
10、其它材料,见社保机构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受理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办结;2、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须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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