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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5-04-27 19:59
发布:2023-08-30 编辑:严可凝 浏览:4962
摘要:大家好,由投稿人严可凝来为大家解答,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这个热门资讯。,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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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由投稿人严可凝来为大家解答,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这个热门资讯。,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区块链信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本期作者

廖璐琪

上海海事法院审监庭调研科副科长、一级法官助理


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块链式的数据结构实现的分布式账本。


图片源自网络


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将账本数据打包为区块,并采用密码学技术组织成链状数据结构、在全网进行确认和验证。通过这种手段,实现防伪造、防篡改和可追溯等特性,使得平台生成和存储的电子数据被篡改或灭失的可能性趋近于零,从而建立起一种去中心化的信任结构。


近年来,国内外各行业的技术力量纷纷涉足区块链领域,在司法存证、政务管理、金融贸易等场景的应用得到迅速拓展。以区块链技术存储或生成的电子数据也开始作为证据出现在诉讼活动中。


海事审判涉及的

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


在海事司法中,可能涉及区块链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场景主要包括两类。


一、司法存证应用场景


电子文件、即时通讯记录、网页信息等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存证平台加以固定,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


通常,在存证平台存储的文件数据,可以生成存证证书,载明文件名称、存证时间、文件哈希值等内容。


在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时,需一并提供文件数据和证书,通过存证平台的验证入口对文件数据和哈希值加以验证,若显示验证一致的,可认为文件数据未经篡改,与上链存储时一致。


以易保全存证平台为例,可提供网页、视频、文件等不同类型的存证服务。


平台出具的电子数据存证证书可用于验证文件是否未经篡改。根据客户需求,还可以出具平台实体证书或联合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二、航运业务经营管理应用场景


例如中远海运集团等国内外航运企业开发的区块链提单平台应用、上港集团开发的港口区块链无纸化换单平台等,为航运各个环节的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公平的交易服务,已基本实现了业务的广泛覆盖。


在诉讼中,相关平台生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司法存证应用相比,这些应用平台数量更庞大、功能更丰富、数据信息来源也更为多样,相关的区块链证据审查将会更为复杂。


以上港区块链无纸化换单平台为例,可提供办理提箱计划、查验计划、进港预录、预约取票等服务,还能直接查收海关、国检、理货、放箱、换单等信息。


区块链证据审查的三个层次


面对技术应用迅速席卷而来的发展趋势,建立相应的区块链证据审查规则势在必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及真实性审查标准。


此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核验一致可推定未经篡改,以及出现相反证据时的判断标准。


由于上述的规则相对较为原则,还需要在此基础上提供一套符合区块链证据特性的证据真实性审查认定指南,为法官采信区块链证据认定事实提供指引。


上海海事法院结合海事审判领域中的区块链证据审查需求,制定的《区块链证据审查指南》,吸收现有规则和司法实践做法,提炼出审查思路和要点提示,把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细化为“平台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内容”三个层次。审查流程可以用下图的简要概括:


点击查看大图


第一层:区块链平台技术可靠性审查


即判断平台是否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储或生成数据、平台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数据被篡改。


这一步骤实际包含两项内容,第一项是核实平台是否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第二项是区块链平台能否达到安全性要求,有效避免数据被篡改,从而确保实现“技术自证”。


在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可参考下列要点综合判断。


➤ 第一项对于区块链平台的识别,能够初步排除因当事人对区块链概念理解偏差而将其他证据归入此类的情形。在目前区块链应用的基础认识尚未普及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应注意识别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技术特征与辅助技术手段,如去中心化、链式存储以及非对称加密属于区块链平台的核心特性,而哈希值验证、时间戳等技术虽然也属于区块链平台应用的技术手段,但也会被应用于其他平台,仅凭借这些技术应用不能作为识别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标志。


比如常见的存证平台的网站页面,会突出显示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服务。下图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发的区块链平台页面,列明了采用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和平台规模等信息。



审判实践中,曾有当事人提交一份电子文档作为证据,并称其已在某一境外区块链平台存证。文档所附的网站声明称,文档已于某日某时上传至平台,可登录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查询文档信息,还附有验证文件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的哈希值。


经核实,该网站提供的哈希值仅用于提供非对称加密的验证功能,而未显示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搭建或具有相关特性。


该证据未能体现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数据,故应作为普通电子证据而非区块链证据进行审查。


➤ 第二项关于区块链平台安全性的审查,不同类型的平台审查要求也有一定的区别。


为便于实践操作、提高审查认定的效率,可分为司法区块链平台、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区块链应用平台三种类型,对照相关的审查要点。


其中,“区块链应用平台”可以作为航运领域的区块链提单、无纸化换单等应用平台对应的“规则接口”。


相应的要点如下表所示:



在各类平台中,司法区块链平台通常由法院、公证处等机构共同搭建,通常认为平台提供的存证服务较为可靠;又如许多第三方存证平台在知产和互联网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这些平台的技术可靠性通常不存在争议,已经在大量生效裁判中得到认可。


需要谨慎审查的主要是新开发的应用平台和应用较少的存证平台,当事人可能会对平台资质和可靠性提出不同意见,在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技术鉴定、专家辅助人参与等手段确认技术可靠,排除数据被篡改等情形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层: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


即确认电子数据是否存储或生成于区块链平台,且被完整、规范地提取或保存。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均认可了区块链技术能够确保数据可靠性、真实性的特性,确立了上链后的电子数据核验一致可推定未经篡改的规则,免除了另行办理公证等手续的要求。


例如在区块链存证平台,可凭借存证证书载明的存证编码等信息,通过平台的验证渠道,核验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且与存证时保持一致。



区块链提单、区块链无纸化换单等应用平台,可由法官和当事人登录平台账户、进行存储或生成电子数据的在线核验。



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可以保证上链后的电子证据不易被篡改,但却不能当然保证上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因此,对于上链前后的电子数据真实性,需要以上链为分界点区别处理。


➤ 对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仍需要加以证明,目的在于防止区块链证据的“原始失真”和“原始恶意”,进而从源头阻止虚假证据的链上存储。


若当事人主张电子数据上链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应当予以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若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且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 对于上链后的电子数据,包括区块链存证平台存储的数据和区块链应用平台生成并存储的电子数据,经技术核验一致的,可以推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对上链后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在确认平台可靠性的基础上,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1电子数据的上链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

2电子数据的提取、传输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3电子数据经与上链前原始数据比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4电子数据是否在平台正常的运行中自动产生并存储;

5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在这些因素之外,上链的电子数据在提取和存储时的规范性也会影响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属于区块链证据应用的潜在要求。可参考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等进行电子数据的采集、存储和提交操作,避免因操作流程不规范,削弱证据的可信度。


第三层:证据内容真实性审查


即核实电子数据体现的内容是否真实。


在完成前两层审查之后,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可以被推定为真实可信。此处的“真实”代表平台存储的数据代码未被篡改,并不直接等同于数据代码所代表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还需要审查核实二者是否相符。


比如提单中对货物情况的记载数据与系统原始记载状况一致,这一数据与现实货物状况是否吻合、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还有待进一步审查。


第三层的证据内容真实性审查,目的就是确认数据体现的案件事实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能否形成内心确信并得到采信


最后

要提醒诉讼活动的参与者

既要认识到区块链技术不易篡改的特性

增强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充分利用技术带来的便利

同时也应充分认识技术应用的局限性

避免过度夸大区块链证据的效力


在今后的发展中

区块链证据的审查规则

有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打磨完善

使技术应用和配套规则设计

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并最终赋能审判


作者简介


廖璐琪,法学硕士,曾执笔撰写《区块链+航运:技术应用的影响与司法应对问题研究》等多项上海高院党组重点调研课题。撰写的调研成果先后在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海事海商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上海高院优秀司法统计分析成果等评选活动中获奖。多次获评上海高院调研标兵、上海海事法院调研能手称号。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文字丨廖璐琪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区块链信息服务包括哪些业务

区块链技术是分布式的网络数据管理技术,利用密码学技术和分布式共识协议保证网络传输与访问安全,实现数据的多方维护与交叉验证,具有全网一致,不易篡改,透明可追溯等特征。作为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演进,区块链正在成为解决产业链参与方之间互信问题的新型基础设施。

在区块链技术正加速融入农业领域背景下,笔者致力于分析区块链赋能农业发展的整体态势,梳理国内区块链服务备案情况并搜集整理了应用模式及典型案例,希望可以为区块链技术应用提供参考。

一、农业区块链服务情况

2022年11月8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第十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总备案项目达到了2685个,属于2126家企业。其中,农业类备案项目达到51个,占1.89%。从行政区划来看,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北京(663个)、广东(452个)、上海(287个)、浙江(263个)和江苏(258个),北京和广东的备案数量遥遥领先,这与这两个省份高科技企业较为集中有关。从行业划分来看,农业占比很小,农业区块链备案服务最多的是江苏、北京和云南。

虽然区块链技术已经在数字藏品、物流追溯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应用到农业方面的案例,还是很少,应用潜力很大。

二、农业区块链应用场景案例

区块链技术是伴随着比特币的诞生而出现的新技术,当前区块链在数字货币等领域已经是非常常见的技术,从产业发展的链条上来看,农业区块链技术主要是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区块链+农业生产

作为讲究农产品品质的日本,宫崎县绫町生产有机蔬菜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有机农栽培的农作物生产管理状况,并附加固有ID出货。只要用智能型手机读取,就能知道每棵蔬菜来自何种土壤,以及栽培时间和生产工程内容。将区块链技术利用于农业领域,且实现海内外记录强化信赖性。

在新疆昌吉阿什里牧场,中国电信采用物联网区块链技术赋能智慧养牛,实现了每头牛都有自己的专属身份证,个性化定制牛只的饲喂方案。

2.区块链+农业供应链

AgriDigital是澳大利亚的一家公司,可以提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提供全球谷物行业综合商品管理解决方案。它通过一个单一的平台,将种粮农民、买家、网站运营商和金融从业者联系在一起,使他们能够安全、实时地签订、交割和付款。

3.区块链+农产品防伪

优质农产品在原产地的产量非常有限,而消费者需求大大高于优质农产品产量的供需矛盾,加之农产品成本偏低,导致了优质农产品普遍存在劣币驱逐良币、价格无法提高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赣州市在果业领域,采用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将脐橙种植园、包装厂流通、批发销售端进行信息集成,实现全程可追溯,实现了优质农产品优品优价。


4.区块链+农业金融

中国农业银行以建设金融大脑为切入点,集成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前沿科技,打造金融科技基础支撑体系,实现金融服务全面转型升级。面向“三农”客户提供的电商供应链融资产品——“E链贷”,是将区块链技术优势与供应链业务特点深度融合,为农业银行提升三农业务效率,拓展服务内涵提供技术手段和商业机遇。该产品在充分挖掘和利用农行涉农电商数据的基础上,向电商供应链的法人客户提供完整的电商融资服务,功能包括订单采购、批量授信、灵活定价、自动审批、受托支付、自助还款等。

区块链 信息

区块链备案资质怎么办理?

北京如何办区块链备案都需要哪些材料?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资质如何办理?办理要求?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并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了规范区块链技术的使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对区块链备案的要求。

一、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流程:

1、公司的平台必须应用了区块链技术,且链是在国内的审核单位有收录的区块链

2、公司有自己的线上应用平台,APP,H5或小程序等

3、要有合约,最好能提供合作协议

4、以及其他技术信息

区块链的审核分为:

初审→复审→会商→出区块链备案编号

区块链备案办理时间:(3-6)个月左右,比较顺利3-4个月就能拿到编号。

二、区块链备案资料:

  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复印件。

  3. 业务介绍:需要提供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详细介绍,包括服务内容、技术架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

  4. 技术架构图:需要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技术架构图,清晰展示系统组成和数据流程。

  5. 其他相关资料:根据不同地区和监管要求,备案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资料,例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区块链备案是保证区块链技术运行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企业或机构通过办理区块链备案,可以提供项目信息、增强用户信任、防范风险等。在办理备案时,要了解备案要求、准备备案资料、选择备案平台、填写备案表格、提交备案材料,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通过以上步骤,企业或机构将成功办理区块链备案,确保区块链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行。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哪个单位发布的

简讯速览

2023年7月26日上午10:00(美国东部时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由议员艾默(Emmer)和索托(Soto)共同提出的关键法案,名为“区块链监管确定性法案”(Blockchain Regulatory Certainty Act)。这项法案在美国国会众议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最终在金融服务委员会的引导下得以通过。

法案以其准确且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对非控制区块链开发者和区块链服务提供者的活动进行了有效规范,具有重大的法规意义。法案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首先明确了法案的标题为“区块链监管确定性法案”,其次针对非控制区块链开发者和区块链服务提供者提供了许可和注册的安全港,最后是对关键术语如“区块链开发者”、“区块链网络”、“区块链服务”、“控制”和“数字资产”等进行了明确定义。

本法案的重要性在于,它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并将其正式定义为“可以由个人独占和从人对人转移,而无需必要依赖于中介的任何形式的无形个人财产”,也即“数字资产”,为此类资产的监管制定了清晰的指导原则。这不仅为美国国内的虚拟货币监管提供了一致性,消除了之前混乱的监管环境,而且可能对全球范围内的虚拟货币定义和监管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这一法案,美国为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一个模板,对于如何规范虚拟货币以及基于区块链的服务和开发活动提供了参考。这对于提升虚拟货币的公众认知,增强市场透明度,以及推动虚拟货币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数字经济法律圈第一时间对法案原文进行了如下翻译并附上英文版原文:

“区块链监管确定性法案”翻译

美国众议院第1747号法案

目的:为某些不具备控制权的区块链开发者和区块链服务提供商提供免于许可和注册的保护

地点:美国众议院

艾默先生(代表他自己和索托先生)提出了以下法案,该法案已提交给金融服务委员会审议

法案内容:为某些不具备控制权的区块链开发者和区块链服务提供商提供免于许可和注册的保护

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制定

第一部分 法案简称

本法案可被称为“区块链监管确定性法案”

第二部分 针对非控制区块链开发者和区块链服务提供商的保护措施

(一) 针对非控制区块链服务和软件开发者的保护

除非开发者或提供者在日常业务中对用户在区块链服务或区块链开发者创建、维护或传播的软件下有权的数字资产有控制权,否则不应将任何区块链开发者或区块链服务提供者视为货币转移者(如州许可法所定义)、金融机构(如第31章5312节美国法典所定义)或任何其他需要许可或注册才能作为区块链开发者或区块链服务提供者的州或联邦法律指定。

(二)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1.知识产权法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或扩大任何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

2.州法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阻止任何州执行与本节一致的州法。不得根据与本节不一致的任何州或地方法律提起诉讼或施加责任。

3.本节中的定义

(1) 区块链开发者。指的是创建、维护或传播促进创建或维护区块链网络或区块链服务的软件的任何人或企业。

(2) 区块链网络。指的是一种网络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合作达成对计算机程序状态的共识,并允许用户参与达成共识的过程,无需许可专有软件或获得其他用户的许可。该术语特指一种公共计算机网络,该网络合作达成对描述数字资产交易的分布式账本状态的共识。

(3) 区块链服务。指的是任何信息、交易或计算服务或系统,该服务或系统为多个用户提供或启用访问区块链网络的能力,特别是一种服务或系统,该服务或系统使用户能够发送、接收、交换或存储由区块链网络描述的数字资产。

(4) 控制。指的是法定权利、权威或能力,可以根据需求获取足够的数据来发起花费一定数量数字资产的交易。

(5) 数字资产。指的是任何形式的无形个人财产,可以在人与人之间独占地转移,无需必要地依赖中介。

法案原文

H. R. 1747

To provide a safe harbor from licensing and registration for certain non-controlling blockchain developers and providers of blockchain services.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Mr. Emmer (for himself and Mr. Soto) introduced the following bill; which was referred to the Committee on Financial Services

A BILL

To provide a safe harbor from licensing and registration for certain non-controlling blockchain developers and providers of blockchain services.

Be it enacted by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Congress assembled,

SECTION 1. SHORT TITLE.

This Act may be cited as the “Blockchain Regulatory Certainty Act”.

SEC. 2. SAFE HARBOR FOR NON-CONTROLLING BLOCKCHAIN DEVELOPERS AND PROVIDERS OF BLOCKCHAIN SERVICES.

(a) Protection For Non-Controlling Blockchain Services And Software Developers.—No blockchain developer or provider of a blockchain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a money transmitter (as defined under State licensing laws),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as defined under section 5312 of title 31, United States Code), or any other State or Federal legal designation requiring licensing or registration as a condition to acting as a blockchain developer or provider of a blockchain service, unless the developer or provider has, in the regular course of business, control over digital assets to which a user is entitled under the blockchain service or the software created, maintained, or disseminated by the blockchain developer.

(b) Effect On Other Laws.—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to limit or expand any law pertaining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2) STATE LAW.—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to prevent any State from enforcing any State law that is consistent with this section. No cause of action may be brought and no liability may be imposed under any State or local law tha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is section.

(c) Definitions.—As used in this section:

(1) BLOCKCHAIN DEVELOPER.—The term “blockchain developer” means any person or business that creates, maintains, or disseminates software facilitating the creation or maintenance of a blockchain network or a blockchain service.

(2) BLOCKCHAIN NETWORK.—The term “blockchain network” means any system of networked computers that cooperates to reach consensus over the state of a computer program and allows users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sensus-making process without the need to license proprietary software or obtain permission from any other user. The term includes, specifically, a public network of computers that cooperates to reach consensus over the state of a distributed ledger describing transactions in a digital asset.

(3) BLOCKCHAIN SERVICE.—The term “blockchain service” means any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or computing service or system that provides or enables access to a blockchain network by multiple users, including specifically a service or system that enables users to send, receive, exchange, or store digital assets described by blockchain networks.

(4) CONTROL.—The term “control” means the legal right, authority, or ability to obtain upon demand data sufficient to initiate transactions spending an amount of digital assets.

(5) DIGITAL ASSET.—The term “digital asset” means any form of 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that can be exclusively possessed and transferred person to person without necessary reliance on an interme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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