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今日区块链信息服务资质更新-寅森企服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5-04-27 07:50
发布:2023-08-30 编辑:苏清 浏览:10817
摘要:大家好,由投稿人苏清来为大家解答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这个热门资讯。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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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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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季凤建律师

备案是区块链信息提供者走向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

编者按: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施行。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季凤建律师对《规定》中的备案制度做了解读,他表示,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胜似许可;备案“内外有别”、“行业有别”;备案是有关部门对区块链行业进行强监管的手段;备案是区块链信息提供者走向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以下为解读原文: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施行。《规定》共24条,其中相当篇幅与备案有关,下面就备案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解读。

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胜似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的规定,在全国层面,能够设置行政许可的只能三类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显然不能纳入前述三类法律文件,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与行政许可完全不同,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

但结合《规定》第11条第一款和第22条的内容,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否则可能导致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结合《规定》第11条第二款和第19条的内容,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必变更备案信息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可能遭受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业务等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备案成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的步骤,这一定位使备案具有相当的强制力。从此意义上,备案虽然属于事后监督手段,但其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约束力并不低,效果可能不低于行政许可。

备案“内外有别”、“行业有别”

根据《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必须进行备案。这意味着,无论是作为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还是为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就必须进行备案。但依据一般法理,《规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具有域外效力,即若主体或者节点、机构或者组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就不受《规定》的约束;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由于很难认定为是主体或者节点,故也不受《规定》的约束。综合以上,境内主体或者节点、机构或者组织必须备案,而境外的则无需备案,相关部门也无法接受其备案。像我们常见的设立在境外的数字货币交易所,根本不可能获得备案。

而与区块链信息服务有关联的,除提供者外,还有使用者。但根据《规定》的内容,使用者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无需进行备案。又根据《规定》第2条第一款,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私有链因未面向公众无需备案,联盟链若向公众则需备案,公有链则因去中心化而无法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必须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的区块链立案媒体则无需备案。

备案是有关部门对区块链行业进行强监管的手段

《规定》第5-9条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项: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以上六项均是针对服务提供者的后续监管措施,几乎涉及服务提供者方方面面的业务开展,其内容全面、规定严格,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对区块链立案信息服务进行强力监管的决定。从逻辑上说,不进行备案的,短期可以逃脱有关部门监管的视野,长期却可能招致严厉处罚。从此意义上说,备案成为有关部门对区块链产业进行全面强力监管的手段。

备案是区块链信息提供者走向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

《规定》第11条对备案手续的内容及步骤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这些信息是服务提供者最基本的经营信息,备案可以解决区块链产业中长期存在的实际经营主体与对外宣传主体不一致的问题。而根据《规定》第12条、第13条,一旦备案成功,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服务提供者还要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备案信息的公开,意味着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要接受社会公众的全面监督。而根据《规定》第18条第二款,公众还可以投诉举报。

《规定》第11条对备案的时限规定是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这意味着,从服务提供者开始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之始就要接受监督,而这种监督是伴随着服务提供者全部的经营活动,直至终止服务。《规定》第23条对补充备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限规定:《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这意味着,目前已经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必须在2019年3月中旬前完成备案,否则即可能面临着相关处罚,或许这将带来区块链产业的大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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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查询

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管理。

《规定》共23条,详细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使用范围、提供者与使用者的行为准则,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定与处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需提前备案,实行年检,开发上线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需安全评估,对违规的服务提供者进行追责等。

在提前备案方面,《规定》指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注销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注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定》还要求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年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在提供服务内容方面,《规定》指出,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针对新上线的产品,《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有四条涉及责任追究。例如,第十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在其网络平台上标明其备案编号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直至整改后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目前《规定》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发送电子邮件(jishu10@cac.gov.cn),以及邮寄信件三种方式提供意见,意见征求的截至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新京报快讯(记者许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日(10月19日)公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18年11月2日。

按照新规,我国拟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施备案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前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需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jishu10@ca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与技术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拟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施备案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新规拟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备案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如未按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如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暂停服务,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注销备案。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要求,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区块链服务提供者应对使用者进行实名认证

征求意见稿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多项要求。

如第十条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另外,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并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信息内容,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同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技术协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发布国家禁止信息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如违反此项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转由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如违反此项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查询

“网信中国”微信公号1月28日消息,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1月28日起,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官方网址为https://bcbeian.ifcert.cn/。备案主体通过官网填报备案信息、查看备案审核状态,普通用户通过官网查询备案信息。具体操作说明访问https://bcbeian.ifcert.cn/查看。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仅对备案主体所从事的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登记,信息由备案主体自行填报,该备案不对具体的主体、产品、业务等承担法律责任,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备案结果用于宣传和其他用途。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并组织本次备案工作。

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010-82992221或发送邮件至bc_beian@cert.org.cn咨询,接听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7时。

(原题为《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上线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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