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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41号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实务中,如果核定征收所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较低,可能导致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税负相比查账征收的税负有大幅降低。尤其在涉及股权转让等权益性投资的收益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滥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以及税收的公平性原则。41号公告的出台表明国家对高收入人员的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也明确了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的征管方向。
为此,建议相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了解相关报送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作好充分沟通并且把握好报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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