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两家美容类设备生产公司,旗下均有光波舱产品,且因为这款产品屡屡产生冲突。
因认为广州市海田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下称海田公司)等在明知他人经营的美容产品光波舱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且已经主动撤回行政查处请求的前提下,仍多次在网商平台发起投诉,其行为涉嫌属于滥用专利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格斯美医器械制造厂(下称格斯美医厂)一纸诉状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不构成专利侵权,判令海田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海田公司等恶意投诉行为严重影响了格斯美医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制止并赔偿格斯美医厂经济损失5万元。据广州知产法院方面介绍,目前该案已被提起上诉。
案情:广州两家公司均推出光波舱产品,一家主动撤回行政查处请求仍被多次投诉
裁判文书显示,盘某军是名为“远红外线光波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由盘某军于2014 年6 月20 日提交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12 月3 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430193355.8)。2017 年10 月23 日,海田公司以上述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的名义向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主张格斯美医厂生产、销售的光波舱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责令格斯美医厂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018 年2 月5 日,格斯美医厂向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主张被投诉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未构成侵权。2018 年3 月12 日,海田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请求,随后被准许其撤回纠纷处理请求。
该案撤诉后,盘某军又多次通过1688、淘宝网平台投诉格斯美医厂涉嫌侵权。2018 年9 月28 日,格斯美医厂向盘某军、海田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所有投诉或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2019 年4 月29 日,格斯美医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并主张盘某军、海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投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该案中,被投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均是光波舱,属于同类产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故被投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然而,相关证据表明,海田公司于网上公开销售光波舱产品,其中货品快照的生成时间为2014 年4 月29 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提交日期。1688 网站为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网站,系独立于格斯美医厂的第三方网站,与格斯美医厂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其服务器亦处于格斯美医厂的控制之外,且该货品快照生成于海田公司所经营的网店,故该网站生成的货品快照信息稳定、公开、不易篡改。上述货品快照公布了光波舱的产品图片,可证明海田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即公开销售光波舱产品,构成现有设计。因此,格斯美医厂制造、销售的被投诉产品外观设计虽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属于现有设计,故不构成专利侵权。
而在盘某军和海田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盘某军、海田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海田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在1688 网上公开销售与涉案专利及被投诉产品外观一致的光波舱产品,盘某军作为当时的海田公司股东和监事,理应对此明知,但却将已公开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涉案专利并获得授权;海田公司明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且格斯美医厂制造、销售的光波舱产品属于现有设计,却向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投诉该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其主观上存在滥用专利权打压同行的恶意;在海田公司主动撤回该投诉后,仍继续在网上多次投诉,其主观恶意明显。
因此,二者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构成对格斯美医厂的不正当竞争。
法官:严厉打击故意利用已是现有设计的知识产权打压同行的行为
据承办法官官健介绍,本案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该类型案件较一般侵权案件办理思路不同,较为特别。
本案经分析,被诉侵权产品虽然与涉案专利相同,但构成现有设计,故格斯美医厂诉请确认其被投诉产品不侵害涉案专利权成立。同时,本案经严密分析,认定盘某军、海田公司在明知被投诉产品为现有设计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先后多次对格斯美医厂进行投诉,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客观上不具有正当性,严重影响格斯美医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格斯美医厂正当商业利益,故盘海军、海田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制止。
“该案的处理对于滥用专利权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作了有益的尝试,严厉打击了故意利用已是现有设计的知识产权打压同行的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官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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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无有效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
2、法律分析:专利侵权的风险有以下的2点:在专利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专利权人在合同的许可期限、许可对象、许可方式、许可地域、许可费用及滥用专利权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2、被许可人可能存在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专利技术的可替代性,被许可人消化专利技术时间长短。
3、并且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依据,即专利权滥用虽然不会使得专利权本身归于无效,但是,在滥用行为被消除之前,该专利权没有执行的效力,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不为专利权人提供法律救济,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4、并且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依据,即专利权滥用虽然不会使得专利权本身归于无效,但是,在滥用行为被消除之前,该专利权没有执行的效力,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不为专利权人提供法律救济,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5、比如,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和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使用和销售行为依然构成侵权,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免除的仅是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非常明显,不但这里讲的侵权行为不需要以行为人过错为构成要件,而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不。
6、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采取了不实施或利用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竞争并由此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专利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或者利用其专利优势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专利交易或者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它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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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导致的权利滥用。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适用的过程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对比对象的确定,这个问题经历了从整体比对到逐个技术特征比对的过程。学界关于对比对象理论的两种主要观点分别为整体等同理论和全部技术特征理论。整体等同理论整体等同理论是指在进行等同侵权判定时,看被控侵权物从整体上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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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广州一公司滥用专利权恶意投诉被判5万元,专利滥用难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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